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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议案例分享(55)——关于采用“信息价”的计价争议案例

关于采用“信息价”的计价争议案例

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,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,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,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。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,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,综合单价依据《新葡新京app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,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。

一、争议事项

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.2.4.2.(5)条约定,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主要材料(设备)价格,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“信息价”中列明且规格型号一致的,采用“信息价”。现发承包双方就MPP管、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、污水管材料是否采用“信息价”产生争议。

二、双方观点

发包人认为,MPP管、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、污水管材料的本市“信息价”对比周边城市或其它新葡新京app价及市场询价偏离,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本市“信息价”。

承包人认为,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“信息价”的条件,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采用本市“信息价”。

三、我站观点

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MPP管、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、污水管材料与“信息价”列明规格型号一致,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.2.4.2.(7)条约定,采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“信息价”。

(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〔2023〕156号文。如有不同观点,欢迎留言分享。